桂林市職工大學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及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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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我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yè)修養(yǎng),強化師德師風監(jiān)察監(jiān)督,規(guī)范教師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和生活行為,根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等文件要求,現結合我校實際, 特制定教師師德師風負面清單及失范行為處理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全體教師,包括事業(yè)編制內人員、編制外人員和外聘人員等。
二、師德師風負面清單
1.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2.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3. 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fā)表、轉發(fā)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4. 在校園里傳播宗教和組織宗教活動;
5. 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包括利用網絡從事這些活動;
6. 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7. 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8. 與學生發(fā)生任何不正當關系,或對學生實施侮辱、猥褻、性騷擾行為;
9. 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10. 在招生、考試、推優(yōu)、免試推薦、就業(yè)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11. 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12. 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13.造謠、傳謠,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
14. 其他有損教師職業(yè)聲譽、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言行。
三、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程序
1.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委派專門人員成立調查小組處理師德師風失范行為。
2.接到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舉報、投訴或信訪后,調查小組需介入核實,經核實,教職工確有失范行為的,立刻進入相關處理程序。
3. 反映問題受理后,調查小組第一時間進行調查、取證、核實等工作,問詢被反映人和相關人員,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當事各方有責任配合調查核實,實事求是說明相關情況,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未經允許,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
4. 調查小組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上報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失范行為人是黨員的,由校黨支部按規(guī)定程序提出黨紀處分意見;屬于學術范疇的,征求校學術委員會鑒定意見。經研究,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作最終處理決定。
5. 處理材料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
6.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供新證據,由調查小組組織復查和答復。
四、師德師風失范行為處理措施
對出現師德師風失范行為的教師,一經查實,取消當年度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資格,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1. 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zhí)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2. 情節(jié)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應根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3. 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4. 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師德師風建設問責制度
1. 對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2. 師德失范情況的調查和處理,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3. 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監(jiān)管不力、拒不上報、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學校將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做書面檢查、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4.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持開展師德問題自查自糾工作,有效預防各類師德失范行為的發(fā)生。因存在師德失范行為受到學校處理的教師要積極整改,確保整改措施切實有效。
5. 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關心和關懷,保障教師合法權利。
六、附則
1.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2020年10月18日